8月14日,廣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實施行政許可電子證照有關事宜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通告》指出,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網上無紙化系統開通電子證照應用服務并于2017年8月15日上線運行,電子證照應用服務開通運行后,廣東省局將全面推行電子證書,不再另行發放紙質證書。
據了解,電子證書在企業許可申請獲得批準后產生,并由行政許可系統自動向企業推送。發放電子證書實行“三即時”模式:即時向企業經辦人發送手機短信、即時向企業端推送電子證書、即時在省局公眾網公布證書內容。
與此同時,近日,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征求《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電子證書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稿》)。7月18日,湖北省頒發全省首張藥品經營許可證電子證書,開啟了無紙化、網絡化的全新時代!
《意見稿》指出,凡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開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交易、網絡信息服務、政府招投標管理、以及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等,需要提供行政許可等資質證明的,鼓勵使用電子證書。
對于省外的應用,《意見稿》同樣做了規定: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在外省開展業務活動,對方不受理、不認可或質疑企業提供的電子證書,必要時由發放電子證書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或打印國家統一印制的紙質證書。
湖南株洲、浙江溫州、四川瀘州、福建漳州等多個省市已對藥店經營的相關證件進行優化整合,取消了多個行政審批流程,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和財務成本。
更安全:采用電子簽名技術,數據不會被篡改。
更快捷:由簽發機關直接通過網絡傳遞給藥店,不再需要打印紙質形式的證書,一經簽發即可被藥店使用,不存在丟失、損壞的風險。
更方便:以數據形式存儲和使用,不需要藥店到發證機關領取紙質證書,真正做到足不出戶即可拿證,節約時間成本和財務成本。
《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電子證書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電子證書的使用和管理,推進電子證書的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文件管理暫行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和《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開展信息惠民試點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電子證書,是指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權范圍內,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電子證件(批件)。
第三條 電子證書是行政許可證書的另一種有效表現形式,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
第四條 電子證書由省、市、縣三級食品藥品監管行政機關及依法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負責核發和管理,并在省局網站電子證書公示平臺上實時向社會公示,企業和社會公眾根據權限依法共享使用。
第五條 電子證書簽發單位遇有證書變更、注銷、吊銷、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廢止的,應在證書公示平臺上實時更新。
第六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任何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放的電子證書均可互認通用,僅限于企業用于開展業務需要的憑證,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交易、網絡信息服務、政府招投標管理、以及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等,需要提供行政許可等資質證明的,鼓勵使用電子證書。
第八條 已獲得電子證書的企業到本省行政區域內任何地方開展許可范圍內業務,不再需要提供紙質證書。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不得要求企業提供紙質證書。
第九條 已獲得電子證書的企業,根據需要可以申領由國家統一印制的紙質證書;可以就地就近到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審批發證部門申請證書打印,紙質證書只能打印一次。
第十條 全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不再要求經營者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國家統一印制的紙質證書。企業下載、打印懸掛黑白A3或A4版紙質證書,視作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在外省開展業務活動,對方不受理、不認可或質疑企業提供的電子證書,必要時由發放電子證書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或打印國家統一印制的紙質證書。
第十二條 電子證書的使用,企業應當妥善保管證書下載、打印的介質和密碼,明確電子證書的實際保管人、使用權限、記錄企業電子證書使用情況。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向發證機關申請注銷電子證書。
(一)證書下載、打印密碼泄漏;
(二)介質丟失或損壞;
(三)證書發現被他人冒領、篡改或使用
第十三條 企業終止許可活動,許可決定被撤回、撤銷或者許可證被吊銷,應及時辦理注銷手續,未按要求及時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其電子證書。
第十四條 電子證書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證書及其密鑰,不得隨意轉借;發現電子證書密碼泄露或密鑰丟失的,應當立即通知發證機關和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申請撤銷電子證書服務。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偽造未經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行政許可電子證書。
第十六條 電子證書發放過程中,發證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由其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電子證書使用過程中,電子證書持有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頒發且仍在有效期內的紙質證書,不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電子證書轉換,不在省局電子證書公示平臺上公示。
第十九條 國家總局對許可證證書內容和樣式作出調整的,電子版證書也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電子證書使用管理制度,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電子證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局東湖分局電子證書的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實行。